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970號
- 原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煥獎
- 訴訟代理人
- 吳昭義
- 訴訟代理人
- 謝冠群
- 被告
-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德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8928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