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建簡補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柯雅惠
- 法定代理人謝麗雲
- 原告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建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伯倫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32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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