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洪碧雀
- 法定代理人陳飛龍
- 原告蔡昇諭
- 被告文漢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25號 原 告 蔡昇諭 被 告 文漢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飛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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