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0號
- 原告
- 蔡岳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椿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課稅現值通常遠低於市場價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否宜依課稅現值核定,有不同見解,為免見解歧異造成當事人困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暫按非住家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41,600元加計247,484元(欠繳租金244,000元+起訴以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3,484元=247,484元)計算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3,09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