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蔡岳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椿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課稅現值通常遠低於市場價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否宜依課稅現值核定,有不同見解,為免見解歧異造成當事人困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暫按非住家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41,600元加計247,484元(欠繳租金244,000元+起訴以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3,484元=247,484元)計算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3,09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