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2號
- 原告
- 盧瑞賢
- 被告
- 蘇靖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4千元(見調字卷第11頁訴之聲明所載房屋標的、第29頁113年契稅繳款書所載房屋課稅現值),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