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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2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柯雅惠

原告
內行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妤蓁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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