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洪碧雀
- 當事人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74號 原 告 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殷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温澤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順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9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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