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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洪碧雀

  • 當事人
    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74號 原 告 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殷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温澤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順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9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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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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