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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6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蘇正賢

原告
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淑燕
訴訟代理人
黃正忠
被告
隆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瑤
被告
曾昭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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