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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07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薇

原告
吳茂森
被告
千曜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若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以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5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670元,該裁定業於114年6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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