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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0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林美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沅漢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4,22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85,9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4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42萬5,500元) 1 利息 417萬3,000元 113年8月5日 113年12月2日 (120/365) 6% 8萬2,316.71元  2 利息 425萬2,500元 113年8月30日 113年12月2日 (95/365) 6% 6萬6,408.9元  小計       14萬8,725.61元 合計        857萬4,2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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