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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107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王參和

原告
狐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城
被告
江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516號),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80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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