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535號
- 原告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被告
- 方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訴外人永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丁財及被告方建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方建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96,500元,應繳裁判費235,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5,0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