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1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蔡岳洲
- 法定代理人劉源森
- 當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方建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535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 告 方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訴外人永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丁財及被告方建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方建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96,500元,應繳裁判費235,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5,0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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