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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535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蔡岳洲

原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告
方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訴外人永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丁財及被告方建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方建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96,500元,應繳裁判費235,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5,0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蔡岳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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