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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啟揚機電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敏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祿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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