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56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薇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峰富餐飲有限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