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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65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張哲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曉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廖曉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應繳裁判費2,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二、另本院開庭時,依法須提解原告到庭,原告若未合法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本院依法須命原告繳納提解費24,520元,方得提解,併此敘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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