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6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宗淋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5年6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91,754元(原判決主文第1、2項以課稅評定現值為準,第3項利息、第4項終日各計算至言詞辯論終結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