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703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田玉芬

原告
楊馨媛
被告
千萬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仕勳
被告
百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仕勳
被告
彭永宏

李姿瑩

楊文豪

曾仕勳

康嘉倫

張秉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以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0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7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見補字卷第17-27頁)。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