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781號
- 原告
- 顧蕙蓉
- 被告
- 太子電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6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683元(計算式:本金1,500萬元+如附表所示支票到期日起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4年10月14日)利息合計51萬4,191元=1,551萬4,1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萬7,07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萬6,5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利息 利息金額(新臺幣四捨五入至元) 1 113年12月19日 800萬元 AB0000000 113年12月26日 6% 38萬5,315元 2 113年12月11日 300萬元 AB0000000 114年4月10日 6% 9萬2,712元 3 113年12月11日 200萬元 AK0000000 114年8月21日 6% 1萬8,082元 4 113年12月11日 200萬元 AK0000000 114年8月21日 6% 1萬8,082元 合計 51萬4,1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