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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78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姚亞儒

原告
顧蕙蓉
被告
太子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6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683元(計算式:本金1,500萬元+如附表所示支票到期日起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4年10月14日)利息合計51萬4,191元=1,551萬4,1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萬7,07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萬6,5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利息 利息金額(新臺幣四捨五入至元)  1 113年12月19日 800萬元 AB0000000 113年12月26日 6% 38萬5,315元  2 113年12月11日 300萬元 AB0000000 114年4月10日 6% 9萬2,712元  3 113年12月11日 200萬元 AK0000000 114年8月21日 6% 1萬8,082元  4 113年12月11日 200萬元 AK0000000 114年8月21日 6% 1萬8,082元                            合計      51萬4,1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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