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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4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俞亦軒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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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廖書涵
訴訟代理人
王元宏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黃成家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黃成家給付新台幣(下同)496,258元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6,2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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