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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蔡岳洲

  • 原告
    顏澤欣
  • 被告
    陳秋月即恆昇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624號 原 告 顏澤欣 被 告 陳秋月即恆昇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繳裁判費6,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蔡岳洲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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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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