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637號
- 上訴人
-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晴雯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4年10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南簡字第63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晴雯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4年10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