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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63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王參和

上訴人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晴雯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4年10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字第637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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