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922號
- 原告
- 內行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柳美雲
- 被告
- 林妤蓁
- 兼訴訟代理人
- 林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亦為同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判費新臺幣6440元,該裁定業於114年5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補字卷第15至21頁、本院卷第13至15頁),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