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全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康哲瑋
- 相對人
- 台景達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112年度南勞全字第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1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本院112年度南勞全字第2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