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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全聲字第1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林雯娟

聲請人
康哲瑋
相對人
台景達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112年度南勞全字第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1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本院112年度南勞全字第2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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