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勞小字第10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葉珮君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 訴訟代理人
- 向文英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合春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佳豪 住同上
- 設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勞小字第10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 8月 5日下午 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翁怡欣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 萬3050元,及自民國114 年5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 萬6355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