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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勞小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蔡雅惠蔡雅惠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葉珮君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合春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豪 住同上
設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勞小字第10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 8月 5日下午 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翁怡欣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 萬3050元,及自民國114 年5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 萬6355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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