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勞小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張麗娟
- 當事人姚慧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小字第17號 原 告 姚慧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惠比壽商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0,30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核上開訴之聲明係關於請求給付資遣費、薪資、特別休假折算工資,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原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計算式:1,500×2/3=1,000),是此部分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 算式:1,500-1,000=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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