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勞小字第2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勞小字第2號
- 原告
- 劉茄慧
- 被告
- 水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慶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勞小字第2 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25日下午2 時0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冠廷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0元,及自民國114 年3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