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勞小字第4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勞小字第4號
- 原告
- 許睿育
- 被告
- 鉫鑫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庭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勞小字第4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 3月24日下午 4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088元及自民國113 年9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