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小字第6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李姝蒓

原告
古韻婷
被告
欣詣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右緹
被告
鉫鑫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函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該項通知已於同年4月28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勞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