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勞簡字第22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王譽儒 住○○市○○區○○○00號之1
- 法定代理人
- 陳小曼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郭家祺律師 (法扶律師)
- 被告
- 童步食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君 住同上
- 居臺南市○○區○○00號
-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勞簡字第22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6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 6月19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翁怡欣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如附件),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4785元,及自民國114 年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補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1 萬2587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76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