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字第62號
- 上訴人
- 臺南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瑞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智強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9,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南勞簡字第6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智強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9,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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