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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蔡雅惠蔡雅惠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宋孟軒 住○○市○○區○○○街00號
被告
天昱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驥 住同上
設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勞簡字第63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3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3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翁怡欣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勞動事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5555元(包含工資7 萬8120元 、資遣費4萬7435元)。

二、訴訟費用189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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