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宋孟軒 住○○市○○區○○○街00號
- 被告
- 天昱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維驥 住同上
- 設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勞簡字第63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3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3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翁怡欣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勞動事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5555元(包含工資7 萬8120元 、資遣費4萬7435元)。
二、訴訟費用189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