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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田玉芬

  • 原告
    呂方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呂方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2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請求如附表所示之項目及金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用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薪資及加班費 200,000元 2 資遣費 260,000元 3 提繳勞工退休金 100,000元 4 無法報稅損失金額 30,000元 5 應休未休薪資 60,000元 合計 6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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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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