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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7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蔡雅惠

原告
陳致成
被告
華山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山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台幣(下同)8萬9339元、特休未休工資4萬5332元、職災期間薪資補償22萬8000元、醫療費用4818元、110年1月份欠薪2萬1000元,合計38萬848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應先繳納裁判費17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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