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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3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謝宇勝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田雅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久精密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50,427元(工資、資遣費),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427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6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50,427元,原應徵裁判費2,280元,暫免徵收2/3即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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