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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李姝蒓

原告
李淑芬
原告
(法扶律師) 林威成律師
被告
隆順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順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薪資、中班津貼、工資差額、資遣費共新臺幣(下同)106,7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上說明,應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543元(計算式:1,630元×1/3=543元,元以下4捨5入) 。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4年度南救字第2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54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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