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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司調字第242號

確認公證契約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聲請人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依前開規定繳足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8月15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此補正通知業於114年8月21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其法定要件仍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

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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