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097號
- 原告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佳瑄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2,341元及其中本金41,429元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1日前之利息共1,737元(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44,07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078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