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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097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施介元

原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佳瑄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2,341元及其中本金41,429元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1日前之利息共1,737元(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44,07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078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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