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點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王鍾湄、王鍾湄
- 法定代理人久一康洋
- 原告李文鑫
- 被告三南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292號原 告 李文鑫 被 告 三南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久一康洋 訴訟代理人 莊凱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律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292號返還消費點數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年10月1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蘇冠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依被告會員規約第4 條、第5 條、第12條約定,會員點數僅限會員本人自身消費登錄,若將點數轉讓他人或將他人消費逕行登錄為自己之點數,皆構成點數之不正使用,被告得予以退會,已累積之點數亦歸於消滅。經查,原告以他人之消費明細登錄會員點數,既構成點數之不當使用,被告依上開規約,將原告退會並消滅所累積之點數,當屬有據。是原告請求被告歸還點數,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冠杰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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