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王淑惠
- 法定代理人曹為實
-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滿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33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王璽睿 林博源 被 告 陳滿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89元,及其中新臺幣28,099元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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