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336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訴訟代理人
- 王璽睿
- 訴訟代理人
- 林博源
- 被告
- 陳滿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89元,及其中新臺幣28,099元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