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418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418號
- 原告
- 優品拓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哲
- 被告
- 蕭中淵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41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于雅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