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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陳薇陳薇

  • 當事人
    優品拓展有限公司蕭中淵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418號原 告 優品拓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哲 被 告 蕭中淵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41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12月10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 薇 書記官 謝婷婷 通 譯 林于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婷婷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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