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柯雅惠
- 當事人莊琮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43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莊琮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葉霆浩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依臺灣高等法 院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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