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王淑惠
- 法定代理人王炳獻
- 原告彩橙彩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527號 原 告 彩橙彩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炳獻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招商投資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裁判費1,5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1,000元。 ㈡提出原告彩橙彩設有限公司、被告招商投資事業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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