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柯雅惠
- 法定代理人楊子汀、陳彥龍
- 原告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龍欣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537號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許濬紘 被 告 龍欣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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