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張麗娟
- 法定代理人曹為實
-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63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政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政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高培馨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