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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687號

給付保養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羅蕙玲

原告
呂孟潔即嘉瑋企業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養費等事件,聲請對被告都會假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羅蕙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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