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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687號

給付保養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羅蕙玲

上訴人
即原告
呂孟潔即嘉瑋企業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都會假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保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114年度南小字第168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不利部分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羅蕙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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