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陳永佳、陳永佳
- 法定代理人唐明良
-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郭乃榮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70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尚宗平 被 告 郭乃榮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70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12月8 日下午2 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595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因事實:被告向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向台灣之星電信股費有限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迄今尚欠電信費、補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3,595元;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之星電信股費有限公司業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 三、請求權基礎: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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