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楊亞臻
- 法定代理人曹為實
-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一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71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王璽睿 被 告 林一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700元,及其中新臺幣12,765元自民國11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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