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735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訴訟代理人
- 王姿芳
- 被告
- 陳珮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56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