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帳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姚亞儒
- 當事人李嘉麒即大昇企業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755號 原 告 李嘉麒即大昇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王大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帳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天立方大樓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7,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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